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702民初13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吴永生诉广东晶东贸易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永生,广州晶东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702民初1369号原告:吴永生,男,生于1983年11月26日,汉族,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人,住X,身份号码X。被告:广州晶东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X。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永生与被告广州晶东贸易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永生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永生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永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永生承担。审判员  武永妮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