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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8民初31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8-02-22

案件名称

方某与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某,王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8民初3166号原告:方某,男,1954年1月15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被告:王某,男,54岁,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原告方某与被告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王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某撤回对王某的诉讼。案件受理费20元,由原告方某负担。审判员  王海啸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魏永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