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702民初43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杨秀斌与江排雁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秀斌,江排雁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702民初4353号原告:杨秀斌,男,1977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被告:江排雁(又名江怡成),男,1972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原告杨秀斌与被告江排雁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原告杨秀斌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书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秀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秀斌负担。审判员 包建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陶 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