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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22民初47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郭丽梅与庄丽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丽梅,庄丽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322民初4745号原告:郭丽梅,女,1985年12月19日出生,回族,农民,住仙游县。被告:庄丽娜,女,1991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加森,男,1951年8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原告郭丽梅与被告���丽娜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丽梅、被告庄丽娜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加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郭丽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庄丽娜立即偿还给郭丽梅借款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事实和理由:2016年4月5日,庄丽娜因缺少资金向郭丽梅借款50,000元,为此,郭丽梅通过自己在中国建设银行的账户转账给庄丽娜,双方口头约定借款期限为半年。借款期限届满后,庄丽娜未偿还借款。庄丽娜辩称,郭丽梅没有证据证实庄丽娜向其借款的意向,借款给庄丽娜50,000元是没有事实的,故请求驳回郭丽梅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5日���郭丽梅通过其在中国建设银行账号为62×××75的账户转账给庄丽娜账号为62×××01的账户金额为50,000元。上述事实,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且有郭丽梅提供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游县建南分理处出具的DCC历史流水帐单等证据予以证实,应予以认定。对双方当事人争议的双方是否存在民间借贷关系的问题,本院予以查明、认定如下:郭丽梅主张,庄丽娜因生意缺少资金向其借款50,000元。庄丽娜认为,郭丽梅未能提供书面借条等证据佐证,且庄丽娜也没有向郭丽梅借款的意向,双方当事人之间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因庄丽娜介绍其弟弟郭某与郭丽梅相亲,双方约定是两顾的关系,双方谈到彩礼时,由郭某一方支付给庄丽娜的私房钱和转让店铺亏损的补偿50,000元,属于婚约财产关系,不是民间借贷关系。并提供郭丽梅与庄丽娜母亲余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3份、郭丽梅及其父母、郭丽梅的大嫂与庄丽娜母亲的聊天录音资料1份、庄丽娜与郭某的聊天记录截图1份、玫琳凯化妆品转让协议1份,予以证实。1、2017年2月8日,郭丽梅与庄丽娜母亲余某的微信聊天记录中,郭丽梅聊天的主要内容为:“你这样不就是想五万不还了,一半来一半去,本身就不存在洗门方”;“我们意思你留一万给你们精神赔偿,其他还我,然后我们好好解决”;“那时候你女儿说马上应去办结婚证,后来就没了,存在欺骗行为”;“1就是给你们留俩万,三万还给我,2让他们培养感情,你们自己看要不要解决了”。余某聊天的主要内容为:“钱我本来就是咋不是问题,就是名誉问题吗,你们就给我们说一下,洗一下门风,我们钱一分都不会少给你的”。2、录音资料的主要内容是:��丽娜母亲说“你要人才会给我汇钱,你不要人会给我汇钱?”;郭丽梅母亲说“你那时候是说要办结婚证,要给女儿结婚,是不是?之后你叫我汇五万钱,现在说这些也没用”;郭丽梅说“我们就是理亏,我们也不敢那样说,要是我们当时没有理亏的话,我们会出去到处去说,因此一起在这好好说”;庄丽娜母亲说“这是你(郭丽梅)自己说的,你们理亏,那你现在要说起五万钱”;郭丽梅大嫂说“我们也不敢叫你们全部退回,只要四万或三万就可以,我们也不要求五万都退还,咱俩都走到这个地步,双方名声都不好,双方都还要结婚”。3、郭某与庄丽娜的微信聊天记录中,庄丽娜聊天的主要内容为:“那你花我钱还我啊,给你父母买东西钱还我啊,你姐姐拿我化妆品钱还我啊,你们家逼我不要做化妆玫琳凯,要把货处理掉亏的钱你赔我啊”。郭某聊天的主要内容为:“你有处理掉?你别骗自己了,有意思?”。4、玫琳凯化妆品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为:2016年4月13日,庄丽娜与吴某签订转让协议,吴某向庄丽娜购买商品(玫琳凯化妆品)价值为212,000元,因婚事原因被迫低价转让处理,经双方协商后按原价3折转让,转让金额为63,600元。郭丽梅质证认为,因庄丽娜是郭丽梅弟弟的女朋友,其才借款给庄丽娜,故没有书写借条,现双方已分手,故庄丽娜应偿还借款;郭丽梅不是庄丽娜与郭某的媒人,庄丽娜因生意是资金周转不了,作为男方的姐姐才借款给庄丽娜、郭某结婚;庄丽娜向郭丽梅借款时间在前,其转让店铺的时间在后,两者没有关系。本院审查认为,虽然郭丽梅提供了银行转账凭证,但无书面借据,其应提供事实根据,证明存在借贷的合意和借贷关系。庄丽娜对此不予认可,称该款系其与郭丽梅弟弟因婚约关系而支付的私���钱,不存在向郭丽梅借款,后从庄丽娜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录音资料等证据,也可以看出庄丽娜与郭丽梅的弟弟郭某之间有婚约关系,并辩解该款项是郭丽梅代郭金彪父母支付给庄丽娜的私房钱。郭丽梅主张其转账给庄丽娜的50,000元款项属于庄丽娜向郭丽梅借款,证据不充分,故不予采信。本院认为,民间借贷以出借人与借款人达成借贷合意为成立条件,合同自出借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因此,债权人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请求债务人偿还借款的,必须同时具备民间借贷合同关系的存在及借款实际履行交付义务的条件。本案中,虽然郭丽梅转账给庄丽娜50,000元,但鉴于郭丽梅之弟郭某与庄丽娜之间存在婚约关系,郭丽梅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与庄丽娜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郭丽梅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请求庄丽娜偿还借款50,000元,应提供���据证实其与庄丽娜之间存在借贷的合意和借贷关系,而郭丽梅未能提供证据证实,且庄丽娜否认双方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故郭丽梅以民间借贷关系主张权利的证据不足,理由不当,依法不予支持。综上所述,郭丽梅的诉讼请求无理,应予以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判决如下:驳回郭丽梅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郭丽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章建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蔡丽娟附: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PAGE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