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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84执3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孟敏与段国辉、王艳莉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敏,段国辉,王艳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84执357号申请执行人:孟敏,女,1975年7月19日出生,住磐石市。被执行人:段国辉,男,1972年5月21日生,住磐石市。被执行人:王艳莉,女,1973年3月27日生,住磐石市。申请执行人孟敏与被执行人段国辉、王艳莉合同纠纷一案,磐石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7日作出(2016)吉0284民初19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岩审 判 员  林 涛代理审判员  梁思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冯静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