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民初6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西安仁安医药有限公司第五十三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仁安医药有限公司第五十三分公司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民初611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法定代表人:谢文坚,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帅,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丽娟,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仁安医药有限公司第五十三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九路北侧魏玛公馆11幢1单元1层10102号。负责人:万向飞。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仁安医药有限公司第五十三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段红军审判员 唐居文审判员 田 坤二○二○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超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