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22民初36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王贵香与路兆荣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贵香,路兆荣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2民初3603号原告:王贵香,女,1934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学亚,蒙城县庄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军,蒙城县庄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路兆荣,男,1949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士军,安徽东屹漆园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贵香诉被告路兆荣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王贵香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贵香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贵香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丽颖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贾桃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