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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4执恢3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于波与宋连臣、吴长霞、付均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波,宋连臣,吴长霞,付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4执恢338号申请执行人:于波,女,1963年8月1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哈尔滨市道外区富锦街24号2楼1号。被执行人:宋连臣,男,1952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里区太平镇立业村方字家窝卜屯。被执行人:吴长霞,女,1955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里区太平镇立业村方字家窝卜屯。被执行人:付均,女,1976年2月10日出生,满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阳光绿色家园梧桐苑B座602室。本院在执行于波申请执行宋连臣、吴长霞、付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2014)外民三初字第129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限制消费令,并作出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宋连臣、吴长霞、付均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宋连臣、吴长霞、付均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经本院依职权调查,未查找到宋连臣、吴长霞、付均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北涛审判员  付建新审判员  吴凤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汪 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