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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3民初24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马志高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水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志高,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水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3民初2402号原告:马志高,男,汉族,1987年3月17日出生,住周口市川汇区。委托代理人:许元昭,系商水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水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8754120838。法定代表人:王向阳。委托代理人XX,系河南团结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志高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水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志高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志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马志高负担。审判员  张花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文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