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81执5369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市支行、梁鑫龙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市支行,梁鑫龙,林云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81执5369号之四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市支行,住所地温岭市太平街道三星大道41号,组织机构代码:84829781-7。法定代表人谢文。被执行人梁鑫龙,1975年5月8日出生,住温岭市。被执行人林云芬,1976年8月18日出生,住温岭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市支行与被执行人梁鑫龙、林云芬(2016)浙1081执5369号公证债权文书执行一案中,向被执行人梁鑫龙、林云芬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梁鑫龙、林云芬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梁鑫龙、林云芬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梁鑫龙、林云芬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梁鑫龙、林云芬的银行存款。本裁定立即执行。执 行 员 乐思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莫林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