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08刑初2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李某某强奸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108刑初234号公诉机关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强奸罪,于2017年3月25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7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一看守所。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以石裕检诉刑诉〔2017〕1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强奸罪,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杜小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24日晚,被告人李某某在房间对被害人袁某以胁迫、殴打的方式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经石家庄市公安局法医损伤检验鉴定,袁某之损伤属轻微伤。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24日晚,被告人李某某在房间对被害人袁某以胁迫、殴打的方式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经石家庄市公安局法医损伤检验鉴定,袁某之损伤属轻微伤。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出示了公安机关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平面示意图、照片说明,调取案发现场监控视频,检查笔录2份及被害人袁某、被告人李某某受伤照片,接受证据清单及被害人袁某病历、诊断证明、照片,石家庄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法庭科学DNA鉴定书,证人陈某、杨某的证言,被害人袁某的陈述及其辨认笔录,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庭审中,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5日起至2020年9月24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何亚辉人民陪审员 景春玲人民陪审员 李秀然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孙江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