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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127财保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广州市控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卫星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127财保8号申请人:广州市控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法定代表人:付哲。代理人:覃静,广州市控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员工。被申请人:卫星,男,1963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南宁市兴宁区,申请人广州市控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6日广州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登记在被申请人卫星名下,位于南宁市横县百合镇政和街*****以44817.9元为限额进行查封。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2日出具保单号为11431051900346442014的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为申请人广州市控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保险金额为44817.9元。2017年7月20日,广州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本院经审查后认为,申请人广州市控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结合其仲裁请求,应予以支持财产保全金额44817.9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登记在被申请人卫星名下位于南宁市横县百合镇政和街*****以44817.9元为限额进行查封。查封期间,由被申请人卫星继续管理及使用。非经本院书面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让、损毁、租赁、赠与、抵押或用作其他担保。本裁定财产保全的标的物,若为银行存款,财产保全期限为一年;若为动产,则财产保全期限为二年;若为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则财产保全期限为三年。当事人若需继续财产保全的,须在财产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的,本裁定所保全的财产自行解除保全。案件申请费468元,由申请人广州市控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预交。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黄平二0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林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