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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12民初68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谢鲁定与宁波天伦时代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鲁定,宁波天伦时代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12民初6837号原告:谢鲁定,男,1978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宁波市鄞州区。被告:宁波天伦时代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惊驾路227号。法定代表人:戴嵘健。原告谢鲁定与被告宁波天伦时代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原告谢鲁定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鲁定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谢鲁定负担。审 判 员 李胜利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任俊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