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12民初68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谢鲁定与宁波天伦时代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鲁定,宁波天伦时代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12民初6837号原告:谢鲁定,男,1978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宁波市鄞州区。被告:宁波天伦时代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惊驾路227号。法定代表人:戴嵘健。原告谢鲁定与被告宁波天伦时代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原告谢鲁定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鲁定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谢鲁定负担。审 判 员 李胜利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任俊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