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821民初2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张立平与米亚连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立平,米亚连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1民初2161号原告张立平被告米亚连委托诉讼代理人宫树明,河北意祥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立平诉被告米亚连所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张立平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立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其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立平撤回对被告米亚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0.00元,由原告张立平负担。审判员  孟庆园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杜东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