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1民初2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张立平与米亚连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立平,米亚连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1民初2161号原告张立平被告米亚连委托诉讼代理人宫树明,河北意祥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立平诉被告米亚连所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张立平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立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其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立平撤回对被告米亚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0.00元,由原告张立平负担。审判员 孟庆园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杜东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