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102执恢2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文安与被执行人伍海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文安,伍海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102执恢226号申请执行人陈文安,男,汉族。被执行人伍海涛,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文安与被执行人伍海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15)零民初字第441号民事判决,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处置了执行人伍海涛的财产,现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被执行人伍海涛落不明,现申请人陈文安申请撤回本案执行申请。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15)零民初字第441号民事判决的执行。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如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申请执行人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二年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蔡晓亮审判员 宋喜华审判员 张 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唐清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