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23执保1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德阳市路通置业与薛力等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力,胡晓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中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23执保152号变更保全申请人:德阳市路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中江县。法定代表人:吴敬,该公司经理。担保人:德阳市万世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中江县。法定代表人:李长平,该公司执行董事。被申请人:薛力,男,汉族,1964年6月1日出生,住中江县。被申请人:胡晓春,男,汉族,1970年2月28日出生,住中江县。被申请人薛力、胡晓春诉申请人德阳市路通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作出(2017)川0623财保25号民事裁定,裁定对申请人位于中江县某路161号5号楼3单元1楼1号、3单元1楼2号、4号楼1单元25楼1号、2单元25楼3号房屋予以查封。2017年7月17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变更保全由第三人德阳市万世达置业有限公司提供某公馆房产B栋1单元-1楼1号(面积109.36㎡)、B栋1单元-1楼2号(面积108.10㎡)、B栋2单元-1楼1号(面积108.10㎡)、B栋2单元-1楼2号(面积109.36㎡)共计434.92平方米作为其等值担保财产,请求解除对其上列财产的查封。本院经审查认为,第三人德阳市万世达置业有限公司自愿提供其所有的上列财产为申请人提供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对担保人德阳市万世达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某公馆B栋1单元-1楼1号(面积109.36㎡)、B栋1单元-1楼2号(面积108.10㎡)、B栋2单元-1楼1号(面积108.10㎡)、B栋2单元-1楼2号(面积109.36㎡)共计434.92平方米房产予以查封;解除对被保全人德阳市路通置业有限公司位于中江县某路161号5号楼3单元1楼1号、3单元1楼2号、4号楼1单元25楼1号、2单元25楼3号房屋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兰纯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许琲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