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刑更7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尚丙昌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尚丙昌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刑更730号罪犯尚丙昌,男,1988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山东省临朐县人,初中文化,现在山东省淄博监狱服刑改造。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七年五月二十九日以被告人尚丙昌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同年六月二十八日因患乙型肝炎被决定暂予监外执行。因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又犯新罪,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七日作出(2009)临刑初字第25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尚丙昌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与前判余刑五年六个月零二十六天,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八千元。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七日作出(2010)潍刑三终字第4号刑事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0年5月21日起至2025年5月1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10年5月21日被交付执行。经本院裁定,该犯于2013年11月15日、2015年11月6日分别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年三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于2017年7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报称,罪犯尚丙昌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尚丙昌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获表扬五次。上述事实,有罪犯尚丙昌认罪悔罪材料、考核监管材料、减刑建议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尚丙昌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尚丙昌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0年5月21日起至2022年7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伟审 判 员 郭红利人民陪审员 邹玉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罗丝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