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82执1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王小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沙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小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582执156号申请执行人王小婵,女,1954年11月23日生,汉族,住沙河市。被执行人魏利杰,男,1985年12月18日生,汉族,住沙河市。申请执行人王小婵与被执行人魏利杰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作出(2016)冀0582民初22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债权0元,剩余债权22937元。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三)项、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作出(2016)冀0582民初223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侯立兴审判员 刘志宗陪审员 齐旭宣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谷经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