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5民初2704-27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周丕海与广州都市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丕海,广州都市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15民初2704-2708号原告:周丕海。委托代理人:谢儒浩、曹广福,广东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都市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东环街番禺大道北537号番禺节能科技园番山创业中心1号楼3区801室-805室。法定代表人:刘伟。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丕海诉被告广州都市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五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无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丕海撤回本五案的起诉。五案受理费共计125元,由原告周丕海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梦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法官 助理 林舒曼书 记 员 李亚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