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026刑初1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曹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
案由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1026刑初179号公诉机关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曹某,男,2017年1月13日因涉嫌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文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5日被执行逮捕。同年6月16日被文安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7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文安县人民检察院以文安县院公诉刑诉(2017)1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文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合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曹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文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曹某在文安县滩里镇杨管营村经营成志板厂期间,拖欠张某等16名工人工资共计363013元,2016年12月底曹某逃匿,后文安县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监察人员责令曹某支付工人工资,仍未支付。案发后,被告人曹某支付了16名工人工资,获得了工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曹某的供述,被害人张某的陈述,证人陈某、曹某的证言,曹某提供所欠成志板厂工人工资清单及所发放工人生活费清单,文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审批表,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笔录及身份证复印件,劳动保障监察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手机记录及照片,个体工商户登记基本信息,户籍证明信,情况说明,投诉书,抓获经过,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文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曹某已支付工人工资,取得了工人谅解,对被告人曹某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曹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书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审判员 冯旭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韩迎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