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921民初11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黄发康与孙占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发康,孙占军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921民初1193号原告黄发康,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被告孙占军,男,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本院受理原告黄发康诉被告孙占军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黄发康在本院立案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后七日内未交纳诉讼费,亦未办理诉讼费缓交、减免手续。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亚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栋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