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4执8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重庆博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重庆晋愉峰秀房地产有限公司等广告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博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重庆晋愉峰海房地产有限公司,重庆晋愉峰秀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4执881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博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正阳工业园区园区路白家河,组织机构代码59050354-7。法定代表人:郭扬,职务为总经理。被执行人:重庆晋愉峰海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春晖路街道陈庹路666号52栋,工商注册号500104000024142。法定代表人:柯敬陶。被执行人:重庆晋愉峰秀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园一路5号创新大厦3楼308室,注册号9150010456563190X3。法定代表人:柯敬陶。本院在办理重庆博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重庆晋愉峰海房地产有限公司、重庆晋愉峰秀房地产有限公司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将本案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截止2017年7月21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案款930243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金等,执行费未向本院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104执88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徐 轩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曾维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