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6财保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黄德智与刘鹏、吴延文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德智,刘鹏,吴延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26财保10号申请人:黄德智,男,汉族,1981年6月18日生,现住吴起县。被申请人:刘鹏,男,汉族,1987年8月18日生。被申请人:吴延文,男,汉族,1991年10月12日生,现住吴起县。申请人黄德智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刘鹏驾驶的陕×××号东风牌轻型普通货车予以保全。申请人自愿在中国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延安市分公司购买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保单号码:×××。本院经审查认为,为了防止当事人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申请人黄德智请求对被申请人刘鹏、吴延文的财产予以保全,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刘鹏驾驶的陕×××号东风牌轻型普通货车。案件申请费420元,由申请人黄德智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齐国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齐皓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