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802执2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宣城市红枫树矿业经营有限公司与吴江市创新羊毛衫染整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6)皖1802执2107号申请执行人宣城市红枫树矿业经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吴江市创新羊毛衫染整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8月3日作出的(2016)皖1802民初298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吴江市创新羊毛衫染整有限公司未履行本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宣城市红枫树矿业经营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吴江市创新羊毛衫染整有限公司给付货款106.5万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5.5万元、案件受理费7658.5元,并承担执行费13677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吴江市创新羊毛衫染整有限公司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吴江市创新羊毛衫染整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