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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02民初48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张汉新、黄水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汉新,黄水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02民初4809号申请人:张汉新,男,1958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春烨、朱冰雁,福建瀛楠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申请人:黄水荣,男,1979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汉新与被告黄水荣、梁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张汉新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保全金额42万元),请求对被申请人黄水荣所有的坐落于龙岩市新罗区西陂街道龙腾中路318号(水韵华都三期)15幢2层103室(房屋所有权证编号为201103394、土地产权证号为龙国用2011第226500号)的房产进行查封,申请人张汉新提供担保人黄江萍(公民身份号码)所有的坐落于龙岩市新罗区南城后门前路11号(三华城市花园)1幢3层304室(房屋产权证号为龙房权证字第××号)的房屋一套进行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汉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便于日后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黄水荣所有的坐落于龙岩市××××号(水韵华都三期)15幢2层103室(房屋所有权证编号为201103394、土地产权证号为龙国用2011第226500号)的房产。二、查封黄江萍所有的坐落于龙岩市新罗区××后门前路××(三华城市花园)1幢3层304室(房屋产权证号为龙房权证字第××号)的房屋一套。三、查封期限为三年。需续行查封的,张汉新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黄水荣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案件申请费2620元,由申请人张汉新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轮候查封的,本裁定自先查封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章    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卢晓青(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