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07刑初2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陈然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襄阳市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然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607刑初255号公诉机关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然,男,1988年10月22日出生于襄阳市,汉族,初中文化,���阳市襄州区肖湾街道办事处碧桂园工地保安,住襄州区。2016年7月1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2016年7月8日被逮捕,2016年8月31日被取保候审。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检察院以鄂襄州检刑诉[2017]1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然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刘宝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然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襄阳市樊城区梁坡村村民李某曾是湖北九鑫机械有限公司襄阳市襄州区肖湾办事处碧桂园工地塔吊司机。2016年5月26日8时许,李某到碧桂园工地,攀爬上塔吊索要之前被公司扣发的工资。该公司塔吊项目部负责人刘某2和被告人陈然爬上塔吊与李某协商,由陈然通过微信向李某转款1200元。李某从塔吊上下来后,陈然认为李某的行为影响了工地施工,遂用钢筋棍击打李某,将李某打伤。后经襄阳市襄州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所受损伤致腰2、3、4右侧横突骨折,其腰背部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其他部位为轻微伤。2016年7月1日,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2016年8月24日,经襄阳市公安局襄州区分局肖湾派出所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由陈然赔偿李某经济损失共计14万元,李某对陈然的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陈然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李某的陈述,证人杨某、张某、刘某1等人的证言,襄阳市襄州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人邵某、周某2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襄州区公安分局肖湾派出所制作的辨认笔录及双方当事人签名的调解书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认为,被告人陈然认为被害人李某爬上塔吊索要工资,影响了施工,持钢筋棍击打李某,致李某腰背部轻伤一级,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陈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真诚悔罪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被害人表示谅解,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然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吴���峰审 判 员 褚 志 勇人民陪审员 顾 会 祝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学 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