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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1刑初7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毕某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毕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211刑初789号公诉机关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毕某某,男,汉族,1972年8月6日出生于青岛市黄岛区,初中文化,司机,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为青岛市黄岛区。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6年11月4日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地。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以青黄岛检公刑诉[2017]7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毕某某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唐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毕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8月26日8时25分许,被告人毕某某驾驶鲁B××××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开城路由东向西行至17KM+200M处,与在超车道内进行绿化作业的张某某相撞,致张某某当场死亡、车辆损坏。经法医鉴定,张某某系颅脑及胸腹腔脏器损伤死亡。经认定,毕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公诉机关提交了接报案记录、查获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户籍证明、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毕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被告人毕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毕某某有期徒刑一至二年。被告人毕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26日8时25分许,被告人毕某某驾驶鲁B××××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开城路由东向西行至17KM+200M处,与在超车道内进行绿化作业的张某某相撞,致张某某当场死亡、车辆损坏。经法医鉴定,张某某系颅脑及胸腹腔脏器损伤死亡。经认定,毕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知道已报警,在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肇事事实,后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共赔偿被害人近亲属人民币50万元,被害人近亲属对其表示谅解。在本案审理期间,本院依法向青岛市黄岛区司法局社区矫正机构委托,对被告人毕某某进行了判前调查评估。社区矫正机构向本院提交了书面调查评估意见书,认为如对被告人毕某某适用社区矫正,不会对其家庭和所在社区造成不利影响,同意对毕某某适用社区矫正。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受案登记表,接报案记录及查获经,黄岛分局110、122接警记录单过证明案发及被告人的到案情况;有谅解书证实被告人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及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的谅解情况;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照片证实事故发生现场的情况;扣留车辆、证件退还凭证证实退还被告人扣留的车辆和证件的情况;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查报告证实被害人因交通事故死亡的情况;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物证检验报告证实对被告人血液酒精含量进行检测的情况;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书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交警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情况;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肇事车辆及驾驶人的相关情况;常住人口信息登记表证实被告人及被害人的身份情况;黄岛区司法局调查评估材料证实同意对毕某某适用社区矫正,另外有办案说明、送达回证等在案佐证。以上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具有法律效力。本院认为,被告人毕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毕某某案发后知道报警后在现场等候处理,可视为自动投案,系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到案后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本案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名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毕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黄惠芳人民陪审员  张 勇人民陪审员  柳 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高 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