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421民初6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刘振国与裴永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振国,裴永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421民初697号原告:刘振国,男,1967年9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长治县。被告:裴永生,男,1966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长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书平,女,1967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长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振国诉被告裴永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振国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振国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振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崔阿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晓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