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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29民初18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2-26

案件名称

马少光、贾向豪等与董立磊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少光,贾向豪,贾向美,董立磊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巨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9民初1832号原告:马少光,男,1989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址巨鹿县。原告:贾向豪,男,1994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址巨鹿县。原告:贾向美,女,1985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址巨鹿县。被告:董立磊,男,1978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巨鹿县。原告马少光、贾向豪、贾向美诉被告董立磊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1月27日立案。原告马少光、贾向豪、贾向美于2017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马少光、贾向豪、贾向美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高立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科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