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29民初18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2-26
案件名称
马少光、贾向豪等与董立磊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少光,贾向豪,贾向美,董立磊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巨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9民初1832号原告:马少光,男,1989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址巨鹿县。原告:贾向豪,男,1994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址巨鹿县。原告:贾向美,女,1985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址巨鹿县。被告:董立磊,男,1978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巨鹿县。原告马少光、贾向豪、贾向美诉被告董立磊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1月27日立案。原告马少光、贾向豪、贾向美于2017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马少光、贾向豪、贾向美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高立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科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