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902民初9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原告蔡军与被告杨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军,杨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902民初958号原告:蔡军,男,生于1974年,住巴中市巴州区。委托代理人:李涛,巴中市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迪,男,生于1991年,住巴中市巴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蔡军与被告杨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1日以被告杨迪近亲属已代为履行本案的全部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杨迪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蔡军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原告蔡军负担。审 判 长 巩 麟人民陪审员 苟中学人民陪审员 张克彬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昌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