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91执27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苏州华新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胡春乐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州华新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胡春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91执2749号申请执行人:苏州华新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2059471416818XU,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金鸡湖大道1655号2号楼301室。法定代表人:汪美琳。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菊,江苏新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霞,江苏新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胡春乐,男,1962年2月7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姑苏区。申请执行人苏州华新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胡春乐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该案(2015)苏仲裁字第544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胡春乐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胡春乐银行存款人民币11795.20元。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江福禄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高 节第2页,共2页第1页,共2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