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323执2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2017)鲁1323执233号韩洪师诉倪首政等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洪师,倪成栋,倪首政,刘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3执233号申请人:韩洪师,男,汉族,居民,现住沂水县四十里镇。被执行人:倪成栋,男,汉族,居民,现住沂水县四十里镇。被执行人:倪首政,女,汉族,居民,现住沂水县四十里镇。被执行人:刘珍,女,汉族,居民,现住沂水县四十里镇。申请人韩洪师与被执行人倪首政等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7日作出(2015)沂民初字第991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一、被告倪首政、倪成栋、刘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韩洪师彩礼10100元。二、被告倪首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韩洪师彩礼18900元。三、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费665元,由原告韩洪师负担105元,由三被告负担560元。本判决书于2016年5月25日生效后,三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三被执行人支付29000元,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予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倪首政系被执行人倪成栋和刘珍的女儿,三被执行人常年在广东佛山务工,本院依法向三被执行人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经网络平台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线下调查,承办法官多次到沂水县四十里镇谷官庄村,未能找到三被执行人,到沂水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和房管办,未发现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信息。申请人未取得被执行人任何给���款项。经与申请人进行执行谈话,申请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恢复执行。经合议庭合议,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沂民初字第99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申请人申请恢复执行的,应重新立案。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训旺审判员  孙安文审判员  王延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朝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