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刑更7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何洪飞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何洪飞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刑更720号罪犯何洪飞,男,1987年6月30日出生,汉族,山东省高青县人,初中文化,现在山东省淄博监狱服刑改造。本院于二○○八年二月二日作出(2007)淄刑三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洪飞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犯破坏交通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08年3月20日被交付执行。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该犯于2011年2月22日被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自2011年2月22日起至2030年2月21日止。经本院裁定,该犯于2013年5月6日和2015年5月10日分别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于2017年7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报称,罪犯何洪飞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何洪飞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获表扬三次,被评为2015年度、2016年度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罪犯何洪飞认罪悔罪材料、考核监管材料、减刑建议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何洪飞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何洪飞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自2011年2月22日起至2026年1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郭红利审 判 员 王欣欣人民陪审员 邹玉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罗丝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