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24民特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嘉支行************、蒋建双**************申请拍卖扣押船舶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嘉支行************,蒋建双**************
案由
申请拍卖扣押船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24民特100号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嘉支行************。负责人:诸昕,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文达,男,系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嘉支行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胜,男,系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嘉支行员工。被申请人:蒋建双**************。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嘉支行(以下简称“建行永嘉支行”)与被申请人蒋建双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建行永嘉支行请求:裁定拍卖、变卖被申请人蒋建双所有的座落于××江北街道××室的房屋(房屋产权证号:温房权证永嘉县字第××号),所得价款由申请人在借款本金464609.05元及利息、逾期罚息【2017年7月5日以前所欠的利息、逾期罚息按照编号为330027627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自2017年7月6日起就所欠的全部借款本金计收逾期罚息,逾期罚息按照编号为330027627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范围内优先受偿。事实与理由:2012年10月8日,申请人建行永嘉支行与被申请人蒋建双签订一份合同编号为330027627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合同约定:一、被申请人蒋建双以购房为由向原告申请借款72万元,借款期限为2012年10月8日至2022年10月8日。二、借款利率实际浮动利息,即以贷款发放时适用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为基准利率,自每次基准利率调整之日的次年1月1日开始,按该调整后的基准利率执行。三、还款方式采用等额本息还款,按月还款;自借款发放后,每月的借款对应日为还款日。四、借款人未按时足额偿还借款本息,原告有权宣布借款提前到期,要求借款人立即清偿借款本息,并有权行使抵押权利。五、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偿还的贷款,贷款人有权按罚息利率按日计收利息,罚息利率在原有贷款利率基础上按加收50%确定。六、本合同项下借款的担保方式为抵押,由被申请人蒋建双提供的坐落于永嘉县江北街道××室的房屋(房屋产权证号:温房权证永嘉县字第××号)提供抵押担保;担保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借款人应向贷款人支付的其他款项、贷款人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相关费用等。2012年10月8日,合同双方就上述抵押物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并取得了他项权证【他项权证号:温房他证永嘉县字第××号】。2012年10月8日,原告按约向被申请人蒋建双发放了借款72万元。借款后,被申请人蒋建双多次逾期偿还借款本息。截止2017年6月20日,被申请人蒋建双尚欠原告借款本金464609.05元及利息、逾期罚息。另,本院于2017年7月5日将原告递交的实现担保物权申请书及异议权利告知书送达被申请人蒋建双。被申请人蒋建双在规定期限内未对申请人的申请提出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建行永嘉支行与被申请人蒋建双签订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主体合格、内容合法,属有效的合同,应受法律保护。抵押物已办理抵押登记,申请人依法享有抵押物权。被申请人蒋建双未按约偿付借款本息,原告有权宣布贷款立即到期,并提前收回全部贷款本息。本院于2017年7月5日将原告递交的实现担保物权申请书送达被申请人蒋建双,可视为通知被申请人蒋建双贷款立即到期并提前收回全部贷款本息。因此,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清偿全部借款本息并实现抵押物权,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对被申请人蒋建双所有的坐落于*************的房屋(房屋产权证号:温房权证永嘉县字第××号)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变价,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嘉支行对变价后所得价款在借款本金464609.05元及利息、逾期罚息【2017年7月5日以前所欠的利息、逾期罚息按照编号为330027627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自2017年7月6日起就所欠的全部借款本金计收逾期罚息,逾期罚息按照编号为330027627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范围内优先受偿。案件受理费4135元,由被申请人蒋建双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郑晓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徐 奇永嘉县人民法院门户网站网址:http://yongjia.zjcourt.cn:88/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