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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03民初22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赵润林与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海西路办事处综合路居委会社区卫生服务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润林,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海西路办事处综合路居委会社区卫生服务站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3民初2249号原告:赵润林,住呼和浩特市。被告: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海西路办事处综合路居委会社区卫生服务站,住所地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海西路锅炉厂宿舍楼8号楼1层商业房东数第2间。回民区海西路办事处昌盛小区东门路东连体楼。法定代表人:商景飞,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海西路办事处综合路居委会社区卫生服务站站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海龙,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海西路办事处综合路居委会社区卫生服务站员工。原告赵润林与被告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海西路办事处综合路居委会社区卫生服务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赵润林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定范围内自行处分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赵润林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润林撤诉。案件受理费20元,本院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赵润林负担。审判员  刘振中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韩艳杰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