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26民初9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王家富、龚海峰等与刘张飞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家富,龚海峰,刘张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26民初971号原告:王家富,男,1976年2月10日出生,仡佬族,贵州省务川自治县人,务农,住务川自治县丰乐镇。原告:龚海峰,男,1974年10月14日出生,仡佬族,贵州省务川自治县人,驾驶员,住务川自治县都濡镇。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杰,务川自治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刘张飞,男,1975年5月26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务川自治县人,驾驶员,住务川自治县都濡镇。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中华南路**号。负责人:余署,该分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建华,贵州舸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家富、龚海峰诉被告刘张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王家富、龚海峰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家富、龚海峰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家富、龚海峰撤诉。案件受理费802元,减半收取401元,由原告王家富、龚海峰负担。审 判 长 徐 明审 判 员 李玲玲人民陪审员 文小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