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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民终8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龙岩市万腾车桥制造有限公司、福建省榕鼎创新汽配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龙岩市万腾车桥制造有限公司,福建省榕鼎创新汽配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民终80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龙岩市万腾车桥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法定代表人:庄树仁,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锡龙、林志美,福建岩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省榕鼎创新汽配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长乐。法定代表人:连金赞,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邓连文、卢玉金,福建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龙岩市万腾车桥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福建省榕鼎创新汽配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榕鼎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15)龙新民初字第86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上诉人万腾公司与被上诉人榕鼎公司签订的《工矿产品买卖合同》约定三包期限为整机出厂起一年,结合《配套三包服务协议》约定保修期限不低于万腾公司产品的保修期(汽车整车一年、农用车三个月)。对三包期限起算点应从上诉人万腾公司使用讼争产品装入车桥总成出厂开始计算。上诉人万腾公司于2015年7月6日向被上诉人榕鼎公司发出《质量通知单》,提出讼争产品的质量问题及要求对库存产品按退货处理。故一审法院认定讼争产品已超过三包期限系认定事实错误。上诉人万腾公司在一审诉讼过程中,亦提出对讼争产品进行质量鉴定的申请,一审法院以上诉人万腾公司未提供具体检材为由未予同意,但一审法院并未组织双方当事人对有争议产品进行抽样提取作为鉴定检材,一审法院不予鉴定理由不能成立,由于一审法院未启动鉴定程序,造成对讼争产品是否存在质量问题未予查清。综上,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15)龙新民初字第862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龙岩市万腾车桥制造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527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郑  国  柱审 判 员 张  文  池审 判 员 郭  胜  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法官助理 李  馀  彬书 记 员 郑冬明(代)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