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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105民初43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杨某与方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方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105民初4318号原告:杨某,男,1971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被告:方某,男,1971年2月4日出生,壮族,住南宁市,本院于2017年7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杨某诉被告方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杨某在规定的时间内不预交诉讼费用,也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 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唐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