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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21民初27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前郭县平凤乡嫩江村村民委员会与刘锡福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前郭县平凤乡嫩江村村民委员会,刘锡福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1民初2774号原告:前郭县平凤乡嫩江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潘福学,系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曹晗,吉林信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锡福,男,1955年3月21日生,汉族,农民,住前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前郭县平凤乡嫩江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刘锡福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前郭县平凤乡嫩江村村民委员会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前郭县平凤乡嫩江村村民委员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前郭县平凤乡嫩江村村民委员会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本院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前郭县平凤乡嫩江村村民委员会承担。审判员  郭海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马金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