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02执11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胡玲美、李华良股权转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玲美,李华良,浙江绍兴世纪能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02执1143号申请执行人胡玲美,女,1963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被执行人李华良,男,1953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被执行人浙江绍兴世纪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绍兴经济开发区(舜江路683号)科创大厦15楼,组织机构代码:78292437-0。法定代表人李华良。原告胡玲美诉被告浙江绍兴世纪能源有限公司、李华良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602民初79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按调解书规定,一、原告胡玲美在被告绍兴世纪能源有限公司享有的15%股权转让给被告李华良,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办理股权过户手续;被告李华良、浙江绍兴世纪能源有限公司应协助原告办理股权过户手续。因股权转让发生的税费均由被告李华良承担,如原告垫付的,被告李华良应于2017年12月31日前向原告付清。二、股权转让款为150万元,被告浙江绍兴世纪能源有限公司已支付20万,被告李华良尚欠原告胡玲美股权转让款130万元,该款于2016年12月31日前支付50万元,2017年6月30日前支付40元,2017年12月31日前支付40万元,如被告李华良未按约履行,则原告可就未到期款项一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并由被告李华良另行支付原告违约金(违约金以未付款部分为基数按年利率24%从2016年1月1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三、被告浙江绍兴世纪能源有限公司对被告李华良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浙江绍兴世纪能源有限公司已支付的20万由被告浙江绍兴世纪能源有限公司和被告李华良自行结算。因被告未按调解书履行,故原告于2017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针对申请执行人之第一项执行请求,即要求将申请执行人胡玲美在被执行人绍兴世纪能源有限公司享有的15%股权转让给另一被执行人李华良,本院已为其办理了相应的过户手续。而针对申请执行人之另一项金钱给付的执行请求,经查询各大银行,无被执行人较大金额存款;经查询房管部门,无被执行人名下房产信息;经查询车管部门,也无被执行人名下车辆信息。本院已将浙江绍兴世纪能源有限公司、李华良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另经本院通知,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有效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 平审 判 员 黄文松代理审判员 金宏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朱 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