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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82民初78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8-09-04

案件名称

7862吴建军与吴慧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建军,吴慧平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82民初7862号原告:吴建军,男,1966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如皋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辉阳,如皋市吴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慧平,男,1981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如皋市。原告吴建军与被告吴慧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日立案。原告吴建军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诉讼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使,无规避法律行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建军撤诉。案件受理费140元,减半收取计70元,由原告吴建军负担。审判员  刘玉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小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