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82执34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薛峰与樊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峰,樊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682执3432号申请执行人薛峰,男,1982年1月31日生,汉族,住如皋市。委托代理人施建明,如皋市正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樊竹,男,1977年6月21日生,汉族,住如皋市。关于申请执行人薛峰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樊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作出(2014)皋新民初字第07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一、樊竹给付薛峰借款本金30000元。二、樊竹给付薛锋借款逾期利息(以30000元为本金,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自2014年1月4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上述第一、二项给付义务,樊��于判决生效后立即履行。樊竹作为保证人在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案件受理费800元,由樊竹负担(该款薛峰已垫付,薛峰于履行本判决时一并给付)。因被执行人未自觉依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要求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执行费422元(未预交)。本院于2016年8月4日立案受理后,由张小海执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表示考虑到被执行人愿意与其协商解决,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申请,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皋新民初字第079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 君代理审判员 周志刚代理审判员 池 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国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