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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06民初17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龙河支行与张燕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龙河支行,张燕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706民初1741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龙河支行,负责人:刘宏延,委托代理人:沙莎,委托代理人:周峰,被告:张燕,女,1981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龙河支行与被告张燕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沙莎、周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燕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龙河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清偿信用卡透支款107521.99元,其中透支本金78542.62元、透支利息21479.37元、滞纳金7500元;(透支本金、利息、滞纳金暂计算至2017年2月8日,之后应按照双方合同约定,计算至信用卡透支款实际清偿完毕之日起);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0年4月9日,原告为被告办理信用卡一张,卡号62×××62,被告确认遵守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和领用合约。截止至2017年2月8日,被告信用卡透支款107521.99元,经原告多次催要未还,为此起诉。被告张燕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0年4月9日,被告向原告申请办理信用卡并填写申请表,并确认遵守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和领用合约。原告向被告发放卡号为62×××62信用卡后,被告从2014年8月25日开始对透支款项逾期。截至2017年2月8日,被告已拖欠透支借款本金78542.62元、利息21479.37元、滞纳金7500元,合计107521.99元。上述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及原告举证的信用卡申请表、消费明细及欠款明细、催收记录等证据在案予以证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未按申领信用卡时所达成的领用合约归还透支款,已构成违约,被告应该承担归还原告透支本金并给付利息及滞纳金的责任。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自愿放弃诉讼权利。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燕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龙河支行支付透支款本金78542.62元及截至2017年2月8日的利息21479.37元、滞纳金7500元,合计107521.99元;并向原告支付自2017年2月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于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按照上诉请求金额计算)。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账号:44×××94(汇款后将汇款凭证交本院随卷移送)。审 判 长  董德培人民陪审员  蒋桂红人民陪审员  杨永成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钦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宜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费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收款人: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账44×××9494开户行:连云港市农业银行苍梧支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