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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刑更7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魏冲冲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魏冲冲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刑更732号罪犯魏冲冲,曾用名魏冲,男,1986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山东省高青县人,初中文化,现在山东省淄博监狱服刑改造。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五年一月三十一日作出(2005)高刑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魏冲冲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缓刑期间内犯罪,本院于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六日作出(2009)淄刑一初字第2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撤销前判对被告人魏冲冲宣告缓刑的执行部分;以被告人魏冲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与前判刑罚有期徒刑三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77198.46元。刑期自2008年10月12日起至2024年7月1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10年1月26日被交付执行。经本院裁定,该犯于2012年5月30日、2014年1月22日、2015年11月6日分别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一年三个月、一年二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于2017年7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报称,罪犯魏冲冲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魏冲冲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获表扬四次,被评为2015年度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罪犯魏冲冲认罪悔罪材料、考核监管材料、减刑建议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魏冲冲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鉴于其系缓刑考验期内犯罪,且未履行完财产性判项,对其减刑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魏冲冲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08年10月12日起至2020年5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郭红利审 判 员  王欣欣人民陪审员  邹玉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罗丝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