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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5执异10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重庆博宏公司重庆典通小额公司等与蒋建平重庆隆康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市博宏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姚明佳,重庆市两江新区典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周激,重庆隆康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蒋建平,尹怀荣,王柿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5执异1029号异议人:重庆市博宏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重庆市黔江区城西街道办事处新华大道西段849号。法定代表人:张鹏程,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炳森,重庆森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安,男,1967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黔江区城西街道西山*组。申请执行人:姚明佳,女,1971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节约街**号3-3。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润宇,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雅云,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两江新区典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重庆市江北区复盛镇正街政府大楼3-16。法定代表人:潘建明,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润宇,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雅云,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周激,男,1973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都市花园中路***号18-1。被执行人:重庆隆康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重庆市南岸区海棠新街1号6栋16-4。法定代表人:周激,总经理。被执行人:蒋建平,男,1966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花园五村*号*单元7-1。被执行人:尹怀荣,男,1964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松石北路***号*幢14-1。被执行人:王柿斌,男,1962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江北北坪村*组。异议人重庆市博宏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本院审查过程中,异议人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异议申请。本院认为,重庆市博宏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自愿撤回执行异议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重庆市博宏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审 判 长  代贞奎审 判 员  贾秀春代理审判员  何小兵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院印)书 记 员  李 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