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3民初45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河南上林置业有限公司与席志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上林置业有限公司,席志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3民初4575号原告:河南上林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洁云路15号。法定代表人:张敬国,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瑾红、张教法,该公司员工。被告:席志涛,男,1979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郑州。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上林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席志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应当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通知,原告无正当理由而未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李世明人民陪审员 王 艺人民陪审员 屈 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晓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