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1民初13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李昌民与王思尧、张梦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昌民,王思尧,张梦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421民初1386号原告:李昌民,男,1969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炜、张志平(实习),河南宇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思尧,男,1993年0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被告:张梦莹,女,1993年02月05日出生,回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原告李昌民与被告王思尧、张梦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炜、张志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思尧、张梦莹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昌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二被告归还借款243374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8月25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43374万元,并约定于2015年9月15日前还清。后经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归还。被告王思尧与被告张梦莹系夫妻关系,该借款应属于二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二被告共同偿还。被告王思尧、张梦莹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认定案件事实如下:2015年8月25日,被告王思尧借原告现金243374元,约定2015年9月15日前还清,并给原告出具了借条。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王思尧至今没有偿还。另查明,王思尧借款时和张梦莹是夫妻关系。本院认为:被告王思尧借原告现金243374元,事实清楚,应当偿还。王思尧借款时和张梦莹是夫妻关系,张梦莹与王思尧应共同承担还款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思尧、张梦莹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李昌民借款本金243374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50元,由被告王思尧、张梦莹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温桂真审 判 员 吴 静人民陪审员 伊秀荣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昕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