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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229民监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莫曾杰、韦忠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化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莫曾杰,韦忠会,覃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池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229民监3号原审原告莫曾杰,男,1975年10月15日出生,壮族,住都安瑶族自治县。原审被告韦忠会(已故)原审被告覃强,男,1978年12月1日出生,壮族,住。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池中心支公司,住所有河池市**路**号。负责人韦国德,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莫曾杰诉韦忠会、覃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池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一案中,原审原告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审原告莫曾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审原告莫曾杰撤回起诉。审判长  覃良耿审判员  何丹彤审判员  唐 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蓝宏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