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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6民初47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与饶某、申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饶某,申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6民初4760号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54号宏城金都1-3层。负责人:万某某,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某某,湖北瀛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饶某,女,1973年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被告:申某某,男,1970年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阳区,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与被告饶某、申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10元,减半收取505元,由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负担。审 判 员 曾红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法官助理 殷翩翩书 记 员 徐阳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