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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521刑初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黄磊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分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分宜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磊

案由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521刑初51号公诉机关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磊,绰号“雷公”,男,1992年2月28日出生于江西省分宜县,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住分宜县,户籍所在地:分宜县。2009年4月2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分宜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6年10月25日因吸食毒品被分宜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2017年3月9日因强行驾车冲撞警车及吸食冰毒被分宜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二十日,并于2017年3月29日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分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分宜县看守所。辩护人邹小强,江西弘杰律师事务所律师。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检察院以分检公诉刑诉〔2017〕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磊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婉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磊(以下简称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邹小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9日15时许,被告人驾驶一辆黑色长城M2套牌车(车牌号为赣K×××××)从分宜县昌山南路由北向南方向行驶,行驶至分宜县交警大队附近时,交警章某、毛某驾驶赣K91**警车停在被告人所驾驶车辆前方,并示意其停车接受检查。被告人为抗拒检查,驾车向逆向车道行驶试图逃离现场,期间撞到拦截的警车以及对向车道正在行驶的一辆白色海马汽车(车牌号为赣K×××××),之后被告人不顾交警的指令,继续加速前进并撞上对向行驶的两辆电动车。经依法鉴定,被撞警车、汽车及电动车的损失金额合计人民币11667元。2017年3月9日,被告人被口头传唤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案发后,被告人已赔偿被撞警车的修理费用,并赔偿受损汽车车主严某人民币2600元,以及对被撞两辆电动车进行了维修,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为证实其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人口信息表、现场照片、谅解书、证明、工作证复印件、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证人毛某、项某、黄某3、李某1的证言,被害人严某、黄某1、黄某2的陈述,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磊的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建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予以惩处。被告人黄磊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但辩称其是毒驾,当时没有意识会危害到他人的人身安全。被告人黄磊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应以故意毁坏财产罪定罪;2、被告人属于主动归案,应当认定为自首;3、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9日15时许,被告人驾驶一辆车牌号为赣K×××××的黑色长城M2套牌车,从分宜县昌山南路由北向南方向行驶。行驶至分宜县交警大队附近时,交警章某、毛某驾驶赣K91**警警车停在被告人所驾驶车辆前方,并示意其停车接受检查。被告人为抗拒检查,驾车向逆向车道行驶试图逃离现场。期间撞到拦截的警车以及对向车道正在行驶的车牌号为赣K×××××的白色海马汽车。之后,被告人仍不顾交警的指令,继续加速前进并撞上对向行驶的两辆电动车。后被告人驾驶的车辆被执法交通警察逼停,被告人被当场抓获。经依法鉴定,被撞警车、汽车及电动车的损失金额合计人民币11667元。案发后,被告人已赔偿被撞警车的修理费用,并赔偿受损汽车车主严某人民币2600元,对被撞两辆电动车进行了维修,被告人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庭审中,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以下证据:1.书证(1)人口信息表,证实:被告人实施本案行为时具备刑事责任年龄能力。(2)现场照片,证实:2017年3月9日在分宜县昌山南路,被告人驾驶套牌车辆,为逃避交通警察检查,撞坏警车和被害人黄某1、黄某2、严某车辆等案发现场情况。(3)谅解书,证实:因被告人主动赔偿损失,被害人黄某1、黄某2、严某出具谅解书,对被告人表示了谅解。(4)分宜县交通管理大队证明,证实:被告人黄磊的家属已全部支付赣K91**警号警车全部修理费用。(5)分宜县交通管理大队的证明及毛某的工作证复印件,证实:毛某是分宜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城区中队民警,黄某3、项某系分宜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城区中队协警。(6)分宜县法院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曾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09年4月2日被判处拘役五个月。(7)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①2016年10月25日,被告人因吸食冰毒被分宜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四日;②2017年3月9日,被告人驾驶赣K×××××小车在分宜县昌山南路二四队路段遇交警检查时,强行驾车冲撞警车逃离现场,过程中将相关车辆撞损,并在一周左右前的晚上在维也纳920房间吸食毒品冰毒,被分宜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二十日。(8)归案情况说明,证实:2017年3月9日16时许,被告人驾驶黑色长城套牌车辆(赣K×××××)途经分宜县昌山南路由北往南行驶过程中路遇交警检查,在现场不听从交警指挥,肆意驾车撞坏一辆牌照为赣K91**警号警车、一辆牌照为赣K×××××白色海马小车以及两辆路过摩托车。2017年3月9日被告人被分宜县公安局城东派出所口头传唤至派出所接受调查,调查结束后被告人因吸食毒品和阻碍执行公务被处以行政拘留20日。2017年3月13日,经依法鉴定被告人毁坏财物价值11667元。同日分宜县公安局城东派出所对被告人立案侦查。2017年3月29日,被告人被分宜县公安局城东派出所传唤至城东派出所接受讯问。2.证人证言(1)证人毛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3月9日下午15时许,其在分宜县交警大队城区中队办公室上班,中队民警章某过来跟其说,接大队指挥室电话,有一辆套牌车从商城往交警大队方向行驶,要去查处。其与章某、协警项某、徐某、黄某3共五人驾驶警车赣K91**警赶往现场。车子行驶至二四队门口处时,发现了前方一辆套牌车(套牌赣K×××××)朝他们驶来。民警章某就驾驶警车上前拦截,并在套牌车前面一辆车的前方停了下来。套牌车、前面一辆小轿车也停了下来。其就从副驾驶室下来走向套牌车,并示意让套牌车停车检查。这时套牌车司机就打方向盘朝其驶过来,其往右边躲开。套牌车从警车和一辆往商城方向行驶的赣K×××××小轿车中间撞了过去,将警车和小轿车都撞坏了。套牌车继续往前冲,正好前方有两辆电动车骑过来。电动车司机看到这种情况,就赶快下车把车子丢在现场,往路边跑。套牌车车子撞上了前面一辆电动车,并把电动车撞掉了头,接着撵上后面另一辆电动车车身,无法前行。套牌车司机就倒车想逃跑,其看到这种情况,就将前面的电动车推到套牌车车子的后面,使套牌车无法后退。其与章某等人上前叫套牌车司机下车,套牌车司机不下车并加大油门想逃跑,但无法行驶,持续了几分钟。这时,有一名男子从副驾驶跑出来,交警大队的民警、协警就上前将该男子抓获,其他人将另一名男子抓获。(2)证人项某的证言,证实:其在分宜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做协警。2017年3月9日15时30分左右,接到大队指挥室指令,要求毛某、章某带领其和黄某3、徐某一共五人,到昌山南路拦截一辆套牌小车,小车是黑色的长城SUV,套牌是赣K×××××。他们驾驶赣K91**警号警车立即赶往昌山南路,结果在昌山南路孔辉灯具城门口发现套牌车。驾驶员章某就将警车横在路中间,将套牌车逼停,随即他们在毛某的带领下迅速下车向套牌小车靠近。套牌车发现他们向靠近,突然向他们警车右侧加速行驶意图逃离现场。当时他们的注意力都集中在套牌车上,发现了被告人的意图,所以都能及时向警车左侧躲避,才没造成人员伤亡。套牌车不顾警车右侧还有一辆小车,强行从警车和小车之间冲过去。这时警车和小车的间隙一前一后行驶过来一黑一黄两辆电动车,前一辆黑色电动车驾驶员向右侧拐了一下后迅速跳车逃离,黑色电动车被套牌车刮倒在地;后一辆黄色电动车上有一名驾驶员和一名乘客,两人及时发现了冲过来的套牌车,便跳下黄色电动车躲避。套牌车撞上无人的黄色电动车。撞车后,套牌车驾驶员仍继续加油门行驶,但被黄色电动车卡住左前轮,只前行了几米。他们看到套牌车撞到黄色电动车时,就迅速追向套牌车,看到套牌车被黄色电动车卡住后,赶到套牌车两边,其和徐某在套牌车副驾驶这边,其看到副驾驶坐了人,就拉住副驾驶车门,要求副驾驶的乘客打开车门下车。毛某也拉住驾驶室车门要求驾驶员熄火下车。但是套牌车驾驶员和副驾驶的乘客完全不听从指挥,不但不熄火,还开始发动套牌车倒车。这时毛某用手将套牌车之前刮倒的黑色电动车往套牌车左后轮下面推进去,将车轮卡死,阻止套牌车倒车,逃离现场。套牌车前后都被电动车卡住后,驾驶员仍不熄火,一直疯狂的加油门不断切换前进挡和倒车挡,持续了几分钟后,套牌车仍无法移动。这时看到副驾驶车门打开了,其就迅速上前将副驾驶的乘客拉下车来,将其控制住。这时候毛某他们也将驾驶员控制住了。便依法将二人传唤至交警大队做进一步处理。在事情的整个过程中,他们五人都穿了制式警服,在套牌车两边要求熄火下车的时候,也表明了他们是分宜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及工作人员。表明身份后,套牌车驾驶员没有配合他们的工作,即使套牌车左侧两轮被电动车卡死,驾驶员仍一直试图驾车逃离,套牌车右侧前轮完全磨平。套牌车无法移动,驾驶员和副驾驶乘客才下的车。整个过程中没有造成了人员伤亡。两辆电动车,警车,还有警车右侧那辆小车都损坏了,警车右前轮损坏,小车被刮花,电动车被压在车轮下。(3)证人黄某3的证言,证实:其在分宜交警大队城区中队工作。2017年3月9日下午3点左右,其和项某、李某2在街道巡逻,接到姜队的的电话称,一辆套牌吉普车涉嫌套牌违法在商城岗亭冲岗逃离,要他们从县医院到商城这段路拦截这辆车子,他们就迅速开车从县医院往上寻找该车,等他们搜寻到昌山路地质队门路段时,就发现该违法车子,他们就把车子停下来,示意对方车子停车接受检查。对方看见后,并没有停车的意识,加大油门向他们冲了过来,把他们执法警车给撞开了。撞开后由于惯性该车又撞向了旁边的一辆白色小轿车,接着又撞向旁边的两辆电瓶车,这时候该吉普车车轮悬空在电瓶车上面,才停止前进了。他们看车子停下后,要求该车主熄火下车接受检查,但车主拒绝下车接受检查,一直在加油门想逃离现场,后他们其中一个同事就在旁边捡了一把伞,把这车副驾驶室的玻璃砸碎,把这个人从车上扯下来了。扯下人后副驾驶室的人还很配合检查,但驾驶员一直不配合,还试图强行离开现场,他们几个人就拦着这个人不让其离开,该驾驶员还强行把他们推开,他们几个同事就一起把这个人按到在地,控制后就把对方带至派出所接受调查了。他们执法时开的是一辆警车,都穿了警服,警车牌号为赣K9**警。对方冲岗时把警车和旁边一辆白色轿车以及两辆电动车给撞烂了。(4)证人李某1的证言,证实:2017年3月9日15时许,其到环城路分宜新汽车站那边找到被告人,之后就上了被告人的长城牌M2小型越野车,被告人当司机坐在主驾驶室,其坐在副驾驶室。被告人开车往县城中心范围路上转悠,当驾车在昌山南路快到交警队门口时,其坐在副驾驶室低头玩耍手机,突然感觉车子有撞车的震动,就抬头看见被告人驾驶的小车撞到了副驾驶室右边的一辆白色小车(具体怎么回事其不清楚),被告人还在踩油门,乱打方向,前进了大概几米就动不了,车子就被迫停在了反方向(县医院往商城方向),突然其就见好几个穿制服的交警在使用破拆工具砸烂车子的前挡风玻璃,接着又砸烂了副驾驶室侧面的玻璃,其当时心里发慌,不知道怎么回事,接着被告人和其就先后开门下车了,接着就被交警和赶来的巡逻大队民警控制了。整个过程,其只看见被告人的小车和其右边的一辆白色小车发生了碰撞,之后被告人驾驶的小车前进了几米就停下来了。3.被害人陈述(1)被害人严某的陈述,证实:2017年3月9日下午16时许,其驾车从昌山南路往商城方向行驶。当行至昌山路交警大队旁边时,其前面一辆警车就将车辆停在其左前方,从车上下来两名交警,用手指着前面一辆长城牌越野车。当其将车开至和警车并排时,前面那辆长城越野车就强行往其和警车中间加速冲过来,当时那辆长城越野车先撞到了其的车子和警车,又将前面两辆电动车撞倒,并且从电动车上直接碾过去。碾过去之后,那辆长城越野车还想加速逃跑,但是由于电动车在车轮底下卡住了那辆长城牌越野车,使其动弹不得,后面就过来好多交警,围住了那辆长城越野车,车上的那名驾驶员当时还从车上跑下来,想逃离现场,但是被交警追上了,并控制住了,另外一名车上的乘客也被交警强行带下来了。(2)被害人黄某1的陈述,证实:2017年3月9日下午16时许,其骑着电动车在昌山南路由南往北行驶,当其行驶至分宜县交警大队前面点时,看到前面堵车,以为是发生了交通事故。此时其看到前面路中间停了一辆警车,警车的右边有一辆白色小车,而对面行驶而来的一辆黑色越野车(车牌号赣K×××××)就从警车和白色小车中间冲过来,其当时就吓到了,把电动车就往马路边上骑了一点,然后就赶紧下车。其看到那辆越野车冲撞了警车和白色小车后就朝其停电动车的方向冲过来,在其后面还有一辆电动车被撞倒在马路上,那辆越野车就直接从那辆电动车上碾压过去,随后就把他的电动车撞倒,卡在车轮下面。那辆越野车当时开始倒车,旁边一个交警见状,就直接将其电动车推到那辆越野车的后轮下方,防止那辆越野车逃跑,后面那辆越野车由于被先前撞倒的电动车卡住了车轮,动弹不了。很多交警就过来将越野车围住,要求越野车内的人下车,但是那辆越野车还在不断的加油想逃离现场,由于越野车的前后轮都被卡住了,车子移动不了,后面副驾驶位置就开门跑下一位年轻男子,交警就上前将这名男子控制住,随后车上的另一名男子也被交警强行带下车。当时现场一辆警车被撞的很严重,右边那一边都被撞坏了,还有一辆白色的小车左边也被撞了,还有一辆电动车被那辆越野车压在车轮底下受损严重。他的电动车也被撞坏了,座位全部撞烂了,他的电动车是2015年6月买的一辆黑色新日牌电动车,当时买的价钱是2800元。(3)黄某2的陈述,证实:2017年3月9日下午16时许,其骑电动车带着老婆还有小孩在分宜昌山路上由县医院向商城方向正常行驶,其前面一辆警车,突然横在其左前方,其右前方有一辆小车停在那里,其正前方来了一辆长城牌越野车,朝其冲过来,其就带着老婆和小孩跳了车,那辆长城牌的越野车就直接压过其的电动车往前冲,但是被电动车卡住了,走不了了。后面从警车上下来几个民警,将那辆长城牌越野车拦住。那辆长城牌越野车就是像发了疯一样,不管前面有什么东西,就是往前冲,当时还撞坏了一辆警车,还有两辆电动车。当时民警一直在叫那辆长城牌越野车停车,但是那辆长城牌越野车不停,还一直往前冲。开始装了那辆警车,后面又撞到了其电动车,将其电动车压在了车轮底下,后面想倒车又撞到了一辆黑色电动车,一共撞了一辆白色私家车和两辆电动车。其电动车是一辆欧派黄色电动车,是2014年5月购买的,当时花了2850元。4.被告人黄磊的供述与辩解,证实:(1)2017年3月9日16时20分许,其驾驶一辆黑色长城M2套牌车辆(套牌车牌号:赣K×××××),从商城出来往昌山南路县人民医院方向行驶,当时副驾驶坐着其朋友李某1。当车辆行驶到距离分宜县交警队五十米远的地方等红绿灯时,其看到对面行驶的一辆警车停下车来了,从车上下来几个交警。交警走到其车辆旁边用手敲车窗玻璃,因为其知道自己的车子是套牌车辆,就没有理会,随后交警就用手拉其车门要其停车接受检查。其当时就有点慌了神,就把车子的方向盘往左边打,猛踩一脚油门从左边冲了出去,一冲出去就撞上了前面的一辆白色小车,随后就撞到了一辆警车。冲了大概两米的样子,对面一名男子驾驶一辆电动车行驶过来,电动车上的男子立刻从电动车上跳了下来。随后其车就撞上了电动车,车子就这样停下来了。这时就有交警围上来了叫其下车接受检查,但是其还是没有理会,随后交警就使用破拆工具强行砸破其的副驾驶位置的车窗玻璃,砸开玻璃之后交警就拉开副驾驶的门将李某1控制起来了。与此同时其就主动打开驾驶车门从车上走下来,随后交警就将其和李某1带到了交警队,没过多久巡警就过来把其和李某1带到城东派出所了。(2)当时是其驾驶的车辆,是一辆黑色长城M2越野车,真实牌照是赣K×××××,当时交警查其车辆使用的是一个套牌,套牌号是赣K×××××,车辆登记信息是其本人,所有权也是其的。使用的套牌是其2017年2月从网上花了350元购买的。(3)交警都穿了警服,当时交警走到其车辆旁边敲车窗要求其停车接受了检查。(4)其知道交警是负责管理交通秩序,查处交通违法行为的。因为其驾驶的车辆是使用的一个套牌车牌,其知道使用套牌是违法的,强行冲卡是想逃避法律的打击制裁。(5)其开车撞坏了一辆警车、一辆白色小车还有两辆电动车,没有撞伤人。(6)其前面的电动车是相向行驶过来的,其车的左前轮压在了电动车上。从其停车的位置到冲卡之后停下车来,大概行驶了两三米。停下来是因为开车冲出去之后撞上对面行驶而来的电动车,把电动车卡在其车辆左前轮,导致车辆无法行驶才被迫停下来的。(7)其是一个星期前吸食的毒品。案发那天,其看到前面有警车,因为其吸食了毒品,无证驾驶,又是套牌车辆行驶,所以就不听交警指挥,不断的加油门冲撞警车和周围的车辆,想要逃避交警的检查,从而躲避法律的制裁。5、江西新余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损坏的赣K×××××号车辆、赣K91**警号车辆及两辆电动车的损失价值共计11667元人民币。6、视听资料,证实:2017年3月9日15:16:15,赣K91**警号车拦截在被告人所驾驶套牌车辆前方;15:16:22--15:16:25,被告人驾驶黑色长城M2套牌车辆(套牌车牌:赣K×××××)试图强行冲出,撞上其前方的警车、赣K×××××号白色车一辆,以及路过的两辆电动车;15:16:26,被告人驾驶的黑色长城M2套牌车辆将警车及白色小车之间的一辆电动车撞到车轮下后,被告人继续驾车加速向前冲撞,在推行倒地的电动车前进中又将一辆电动车撞倒。最终该车因被其撞倒的电动车卡住而停止前行。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均无异议,且各证据均具有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特征,各证据之间亦能够彼此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实本案事实,依法可以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本院均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黄磊为抗拒交通警察检查,明知其在行人和过往车辆较多的街道上驾驶机动车逆向行驶和加速超车可能会危及其他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听从交通警察的指令,执意逆向行驶和加速超车,造成二辆汽车及二辆电动车被撞的后果,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辩称其当时没有意识会危害到他人的人身安全,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应以故意毁坏财产罪定罪。本院经审查认为,故意毁坏财产罪,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属结果犯。其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侵害的对象是非行为人本人所有的公私财物,不涉及他人的生命健康。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使用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方法的危险性相当的其他危险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属行为犯。其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侵害的是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本案中,被告人明知其在行人和过往车辆较多的街道上驾驶机动车逆向行驶和加速超车可能会危及其他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但为了抗拒交通警察检查,被告人对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财产安全采取了漠视的态度,对其行为可能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持放任的主观故意,不听从交通警察的指令,执意逆向行驶和加速超车,并已造成二辆汽车及二辆电动车被撞的后果。被告人的行为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应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其定罪量刑。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辩解辩护意见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是在抗拒交通警察检查,撞击多辆车辆被逼停后,被现场执法的交通警察当场抓获,被告人自身并没有自动投案的主观意愿。被告人到案后,其所供述的是执法交通警察现场目击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并非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因此,被告人不构成自首。被告人的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但是,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其行为构成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已赔偿了各被害人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对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对控辩双方关于可以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未成年时曾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判处刑罚,但根据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之规定,可不对其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磊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9日起至2020年3月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陈海根人民陪审员  彭建生人民陪审员  袁雪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法官 助理  肖 力书 记 员  钟敏岚 关注公众号“”